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55號聲請人即被告 鄭秀鳳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11年度壢簡字第37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卷內存有錄音光碟,被告為瞭解錄音內容,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拷貝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訂有明文。次按法院對於上開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3項亦有明文。是依上開法規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並非一經適格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無須審酌即一律准許。
三、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雖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壢簡字第379號案件於民國111年4月14日法庭錄音光碟,然並未敘明任何理由,本院尚無從就個案具體審酌,其聲請程式於法容有未合,本院因而於民國111年5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補正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理由,該裁定正本業於同年月23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之桃園市龍潭區住所,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聲請人固於同年月26日提出陳報狀,惟聲請人仍未敘明聲請理由,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與上開規定尚有未合,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