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0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姚舒薰受刑人即被告王偉信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姚舒薰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受刑人)王偉信違反藥事法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本院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108年度聲羈字第754號),由具保人出具現金6萬元具保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前揭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通知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執行等情,雖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保證書、內政部戶役政連結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接受執行之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然綜觀全部卷證,未見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傳喚受刑人無著後拘提受刑人,本件既未經拘提程序,受刑人是否已逃匿,即非無疑,且檢察官復未釋明認受刑人已逃匿之理由,尚難遽認受刑人已逃匿,是檢察官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兆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哲霖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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