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尾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132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孫玉文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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