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5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婚字第50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係夫妻關係,惟被告於民國95年2月10
日無故離家出走,不願返回與原告同居,爰請求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臺南縣警察局白河分局白河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各1份。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民法第1001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離家出走迄未返家之事實,有臺南縣警察局白河分局白河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1份可憑,原告本於現存之夫妻關係,請求被告履行同居義務,應屬合法,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家事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書記官蕭伊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