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6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撤銷羈押。
理由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因本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為由,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將其收押。茲被告另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簡易庭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於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開具九十五年執丙字第四四○五號執行指揮書將被告送監執行,有執行指揮書影本一紙在卷可稽,則被告既另案送監執行,已無逃亡之虞,其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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