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68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專科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383號、95年度偵字第6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LouisVuitton」皮夾、「GUCCI」手提包各壹只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五三條或第二五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五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仿冒「LouisVuitton」皮夾、「GUCCI」手提包各壹只,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是聲請人所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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