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438號聲請人 林志鋒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聲請人提出之股票掛失通知函公司名稱闕漏一字)。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