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99號聲請人 朱君昊 訴訟代理人 趙子翔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蔡庭復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環華股份有限公司103-ND-0000000-011000002環華股份有限公司103-ND-0000000-011000003環華股份有限公司103-ND-0000000-011000004環華股份有限公司103-ND-0000000-011000005環華股份有限公司103-ND-0000000-011000006環華股份有限公司103-ND-0000000-011000007環華股份有限公司103-ND-0000000-011000008環華股份有限公司103-ND-0000000-011000009環華股份有限公司103-NE-0000000-0110000010環華股份有限公司103-NE-0000000-0110000011環華股份有限公司103-NE-0000000-0110000012環華股份有限公司103-NE-0000000-0110000013環華股份有限公司103-NE-0000000-0110000014環華股份有限公司103-NX-0000000-0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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