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扣押凍結帳戶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37號
104年度聲字第1220號聲請人 王仁鈴
吳易秋 黃素花 潘蘭金 高罔市 張英玉 潘承道 潘譽文 蔣瑞榮 蔣德詮 賴淑枝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 陳元忠 等21人違反銀行法案件(103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8號),聲請解除扣押凍結帳戶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㈠、㈡刑事聲請狀所示。
二、按「犯本法(銀行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銀行法第136條之1、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等所稱遭凍結之帳戶為被告陳元忠等人利用「聯合禮券整合行銷」之名,以多層次傳銷方式,所吸收之公款資金,會員達1620人(部分會員系多次參加),而被告陳元忠等人因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等罪,前據本院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9號判處陳元忠等人罪刑,惟陳元忠等21人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103年度臺上字第2558號發回本院更審中,尚未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可佐。且本件即令認遭凍結之帳戶係被告陳元忠等人利用「聯合禮券整合行銷」之名,以多層次傳銷方式,所吸收之公款資金,又屬違反銀行法之行為,帳戶內之資金應發還被害人,然本件會員高達1620人,依各會員未領金額、退款、事後和解等情狀,各會員實際應受發還多少金額,尚屬不明(按凍結總額雖已知,上情顯然足以影響分配),自非聲請人等單方認定為已足,而須進一步調查有無聲請人以外之第三人主張權利。是揆諸上開說明,本案既仍在本院103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8號審理中,尚未確定,是否確構成犯罪即屬有疑。且本件各會員實際應受發還多少金額,尚屬不明而未經確認,則該遭凍結之帳戶即仍有繼續凍結之必要,聲請人等聲請解除扣押凍結帳戶內資金,以利聲請人等強制執行等情,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吳祚丞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