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8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俊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1253號及第1254號)、移送併辦(99年度偵緝字第1255號、99年度偵字第14925號)及追加起訴(99年度偵緝字第1252號、100年度蒞追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年八月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審理。
理由本件被告簡俊宏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期審理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莊政達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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