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000號債權人 黃素珍 (即被繼承人 黄新春 之繼承人)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江金喜 即被..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金喜(即被繼承人 江張慧華 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江金喜已拋棄繼承,經本院100年司繼字第9號准予備查在案,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