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548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0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附表:94年度除字第54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6NX000000-0││1│192││├──┼───────────────┼──────────────┼────┼───┼────┼───┤│002│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1│7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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