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7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716號原告 董振楨 即六愛醫院訴訟代理人 鍾武雄 律師被告中央健康保險局代表人甲○○總經理上列當事人間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衛署訴字第095001176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中央健康保險局為公法人之機關,其所在地係位在台北市,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屬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詹日賢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掛號郵票6份(每份34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書記官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