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亡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吳葉向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吳葉向(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屏東縣○○鄉○○路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應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失蹤人吳葉向(年籍資料詳如主文所示)於民國93年6月15日即行方不明,迄今仍音訊全無,爰依法聲請對吳葉向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屏東縣○○戶政事務所11
3年3月21日屏○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訪談紀錄、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資料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參,而本院綜合參酌上揭事證,認為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業已長期失蹤,而提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