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2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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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122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崇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9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係對未確定之判決請求上級法院為司法救濟之不服聲明方法,與對已確定判決為「再審」、「非常上訴」之非常救濟手段迥然有別,故判決已確定者,即無適用通常上訴程序救濟之餘地。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楊崇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以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2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被告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7月19日以112年度上易字第86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被告於全案業已確定移送執行後,於112年12月8日入監執行,且業於000年0月00日出監,有前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被告於本案判決確定且執行完畢後,又於113年4月15日再次具狀對之聲明不服乙情,有刑事上訴理由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可稽,乃係對已確定之判決提起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說明,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宇國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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