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恩慈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21號)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住高雄縣○○鄉○○○○村○○路○○巷18之3號」記載,更正為「住高雄縣○○鄉○○○○村○○路○○巷18之3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就被告住所高雄縣○○鄉○○○○村○○路○○巷18之3號,誤載為高雄縣○○鄉○○○○村○○路○○巷18之3號,顯為判決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上開說明,本院自得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姚水文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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