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訴字第1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214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恩慈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214號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所宣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有關「住高雄縣○○鄉○○村○○路○○巷18之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高雄縣○○鄉○○村○○路○○巷18之3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住所係設在「高雄縣○○鄉○○村○○路○○巷18之3號」,有上訴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而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將上訴人之住所地址記載為:「住高雄縣○○鄉○○村○○路○○巷18之3號」,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情形,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書記官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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