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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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509號債權人 陳儀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潘泰宇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新臺幣肆拾萬元寄存於債務人潘泰宇處託其代為保管,屆期未依約返還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潘泰宇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現金保管條所載,「…保管期限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起至109年1月16日止,保管其屆後須無條件將上開金額無息反還…」,則債務人之保管期限尚未屆至,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