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易字第731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哲誼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8245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原聲請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2247號),判決如下」之記載,更正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8245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原聲請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224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上開案由欄之記載有誤,依前開說明,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