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74號上訴人即原告SeAHM&SCorp.(韓商世亞公司)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 律師
姜照斌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義守 上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91077.89元,依上訴人提起上訴時(即108年3月19日)之美金兌換新臺幣匯率1:31.1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萬2,5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6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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