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82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鈺皓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鈺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鈺皓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且先後經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1年2月確定,兩案接續執行合計有期徒刑
2年7月,於民國98年10月31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10
0年12月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且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9日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胡堅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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