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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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93號原告聯合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剛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 戴淇龍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億零柒佰壹拾壹萬伍仟玖佰柒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佰肆拾捌萬陸仟捌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肆拾捌萬陸仟叁佰貳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呂聖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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