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890號原告崧驪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太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2,7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