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3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3020號原告台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9,484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37,538元/㎡×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面積118㎡=4,429,4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857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2,583元外,尚應補繳32,2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