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九一號
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送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零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F0附表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九一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一萬八千一百七十七元│││├─────────┼────────────┼─────┤││送達郵費│二百十九元│不含退回聲│││││請人之郵費││一│││一百二十一│││││元。││├─────────┼────────────┼─────┤││聲請公示送達費用│四十五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六百元││├───┴─────────┼────────────┼─────┤│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總計│一萬九千一百零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