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О八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即被告甲○○被訴強盜等案件(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八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起執行羈押,並經本院先後裁定分別自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同年八月十三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承認有毆打告訴人 李俊毅 ,但無強盜之犯行,且同案被告 李世白 未被羈押,伊竟遭羈押;又伊之父親年邁,每次開庭必到庭旁聽,伊母親則罹患糖尿病,須隨時有人在旁提醒及協助施打胰島素,若准伊具保候傳,可免伊父親舟車勞頓之苦,並能返家照顧母親,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涉犯加重強盜等犯行,業經告訴人李俊毅指訴在卷,足認犯嫌重大,而同案被告李世白,則因涉案情節不如被告甲○○般重大,故本院認尚無羈押之必要,且被告甲○○曾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前科經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再涉犯本件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顯見惡性非輕,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本院認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其所主張之前揭情由,尚非羈押消滅之原因,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曾家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