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HIAMKRATHOKPHICHIT(飛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106年1月13日)後20日內即應於106年2月2日前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德寬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