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90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怡安
蕭玉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懷萍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萬8,7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萬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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