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9號上訴人被告 洪文寬
洪嘉成 上列上訴人與因99年度訴字第4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74,2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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