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69號聲請人即被告之母 游阿素 被告 黃子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10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游阿素為被告黃子恆之母親,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具保係羈押之替代處分,必以被告經法院羈押且現仍在押為前提。經查,被告自民國107年4月11日起,已因另案在監接受刑之執行,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助丁字第201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則被告既已非本院羈押中之人犯,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吳麗英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