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50號原告甲○
一、上列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關於原告請求被告修復漏水部分:
⒈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具狀具體表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
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具狀表明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㈡關於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部分:此部分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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