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附民移調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附民移調字第9號聲請人乙○○
8號2樓8號2樓相對人甲○○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事實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__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__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中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