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6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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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652號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法定代理人 侯承伯

上列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聲請對債務人 余富民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余富民設籍於臺中市清水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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