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6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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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652號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法定代理人 侯承伯
上列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聲請對債務人 余富民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余富民設籍於臺中市清水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