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趕工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號原告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劉嘉怡 律師 董惠平 律師被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 律師複代理人 毛英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趕工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之記載,應更正為「許文龍」;事實及理由欄文首並補記如附表所示之文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未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許文龍承受訴訟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 官方美雲 附表(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理由欄文首應補記文字):
「壹、程序事項: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葉世文,已於本件起訴後之民國102年6月3日變更為許文龍,有內政部102年5月30日台內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40頁), 爰准 由現任法定代理人許文龍承受本件訴訟。
貳、實體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