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44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44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代理人 林明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銓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紀周 相對人即債務人朱紀周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奇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柒佰壹拾壹萬肆仟玖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期間及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