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附字第1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調解程序筆錄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附字第10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易字第12號業務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莊珮吟書記官黃園芳調解委員莊廷鐘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乙○○被告甲○○調解委員莊廷鐘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萬捌仟元(不含強制險保險理賠金),其給付方法為:被告當場給付伍萬捌仟元完畢,經原告點收無訛(簽名乙○○)。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黃園芳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