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5年度宜簡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8月
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合法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林俊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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