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5年度新簡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新簡字第456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二時
二十六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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