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東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九十三年度東秩字第一號
移被移送人甲○○右列被移第00000000號移
主文甲○○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新臺幣陸仟元。扣案之強力膠壹瓶及塑膠袋壹個均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晚上八時許。
(二)地點:臺東縣臺東市○○街○○○號開封市場B8攤位住處房間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強力膠一瓶及塑膠袋一個扣案可證。
三、扣案強力膠一瓶及塑膠袋一個係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楊力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夜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