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壹點陸柒公克)及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含袋重約零點玖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一六號)在案,惟被告所持有之海洛因一小包(淨重一.六七公克,包裝重○.二一公克,聲請書載為重約
一.九公克)及安非他命一小包(含袋重約○.九公克),分別為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爰聲請裁定單獨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白粉一小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一.六七公克,有該局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鑑定通知書一件附卷可稽(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九五號卷第十六頁),另白色結晶物一小包(含袋重○.九公克)係於被告身上查獲,並經被告坦承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且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經台南縣衛生局檢驗結果,亦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局尿液檢驗成績書一紙附於同上偵查卷內可憑,足徵前開扣案之白色結晶物確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係屬違禁物,爰均依法諭知沒收銷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力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夜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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