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再易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易字第89號再審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丙○○複代理人 蘇信誠 律師再審被告甲○○再審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月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忠行法官陳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書記官劉美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