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仲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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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仲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選任仲裁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仲聲字第4號聲請人乙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 簡啟煜 律師相對人 賴博文 即慶文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仲裁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 賴傅文 即慶文工程行」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賴博文即慶文工程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45元整。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