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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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46號原告 黃清霞陳清霞 )兼特別代理人乙○○原告甲○○
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金輔政 律師被告戊○○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六五號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繼承人 陳匏 (女,日據時期明治00年0月00日生)前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亡字第二三號判決宣告於民國四十三年七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嗣原告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請求撤銷前開死亡宣告判決,並確認陳匏係於三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死亡,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六五號受理在案。而本件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對於被繼承人陳匏之遺產之繼承權不存在,其爭點即在於被繼承人陳匏究係於四十三年七月一日死亡,或係於三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死亡?若被繼承人陳匏係於四十三年七月一日死亡,依吾國民法之規定,被告為被繼承人陳匏之子,對於被繼承人陳匏之遺產即有繼承權;反之,若被繼承人陳匏係於三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死亡,因當時尚屬日據時期,則被告是否非被繼承人陳匏之家屬且未在戶內生活、依日據時期之法律是否對於被繼承人陳匏之遺產有繼承權等,即尚有待釐清。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顯係以本院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六五號撤銷死亡宣告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書記官鄭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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