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02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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