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8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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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八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六四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犯殺人罪,經最高法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以法矯字第○九一○○三七七八○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九年七月九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九八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九年四月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游紅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