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29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財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64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佐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喬琳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29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財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64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佐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