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62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務人 林美英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8,652元,及自民
國108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0,173元,及其中9,768元部分,自
民國109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㈢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