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29號原告周玟妗被告昱香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貞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書記官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