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簡字第18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嘉簡字第18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嘉簡字第184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宗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03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宗修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貳公克)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有關犯罪事實欄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之記載(如附件)。證據並補充:被告黃宗修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易字卷55頁)。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嘉簡字第15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甲案,刑期自103年4月15日至103年7月14日);又因10次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30號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32,000元確定(下稱乙案,罰金易服勞役之期間為103年7月15日至103年8月15日);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嘉簡字第33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丙案,刑期自103年8月16日至103年11月15日);再因10次竊盜、1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72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下稱丁案,刑期自103年11月16日至106年3月15日);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嘉簡字第67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戊案,刑期自106年3月16日至106年7月15日);並因2次竊盜案件、1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嘉簡字第45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己案,刑期自106年7月16日至107年2月15日);後因施用毒品、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3年度嘉簡字第771號、933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5月確定。上揭案件接續執行,甫於107年5月2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故被告假釋出監時,甲、乙、丙、丁、戊、己案均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⑴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⑵入監服刑前為散工,經濟狀況普通;⑶已婚、喪偶,入監服刑前獨自居住之生活狀況;⑷除上述構成累犯之犯罪前科,為免重複評價,不予審酌外,另有賭博、詐欺、施用毒品、多次竊盜等犯罪前科,可謂前科累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⑸持有之海洛因僅0.012公克,數量不多;⑹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鑑驗結果為海洛因(驗餘淨重0.012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偵卷57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與毒品不能析離,應併沒收銷燬。至於海洛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即無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
主文。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偵查起訴、檢察官姜智仁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喬琳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7036號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暨證據
並所犯法條欄一
犯罪事實
一、黃宗修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持有,竟於107年8月21日某時,在嘉義市○區○○里○○鄰○○○路○○○巷○號108室住處內,以新台幣1千元之代價向不詳真實姓名之友人購得而持有之。嗣於107年9月4日下午1時20分許,經警持搜索票至在黃宗修上址住處內搜索,當場查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22公克)而查獲。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黃宗修之供述│坦承全部之犯罪事實│├──┼──────────┼────────────┤│2│1.扣案之第一級毒品│佐證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海洛因1包│洛因,嗣為警查獲之事實。│││2.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索││││票、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現││││場照片11張││││3.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3│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於上開時、地為警查獲│││所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所採尿液送驗後,結果呈鴉│││檢驗報告、毒品自願採│片類陰性反應。│││驗尿液同意書、姓名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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