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3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俊顯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俊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俊顯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104年8月20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6年9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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